1961年颁发的《工业七十条》起草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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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七十条是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 (草案)》 的代称。该条例共10章70条,故称“工业七十条”。70条中对中国工业企业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管理、工资管理、奖励和职工福利、经济核算、企业财务、生产协作、责任制度、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党的工作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它是中国工业企业管理的第一个总章程。 [1] 
《条例》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特别是三年“大跃进”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清除“左”倾思潮的影响,提高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工业发展,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等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讨论工业条例的第二次书记处会议上,关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一章,就由小平同志在会上口授,我们记录。8月15日,邓小平、彭真、李富春、薄一波四人联名向毛主席和政治局常委写了一封信,送上这个《工业条例草案》。
 
  《工业七十条》起草任务的提出
 
  1961年7月中旬,我们到了北戴河,康生等人也来了。本想在这里继续做《刘少奇选集》的工作,但来了新的任务,就是准备“七千人大会”的文件。《工业七十条》是三个主要文件之一。另外两个文件是少奇同志的报告和《人民公社六十条》。当时还没有确定七千人的规模,只是讲开中央工作会议。
 
  毛主席在八届九中全会上号召“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出“1961年是调查研究年”,并亲自带领三个调查组进行农村调查。领导工业工作的负责同志也积极响应,进一步搞调查研究。还在1960年底,李富春同志就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组织国家计委、经委等单位的同志,成立调查组,到北京第一机床厂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1961年3月,为响应毛主席的号召,计委、经委又组织人力到北京、天津、山西、山东等地的一些单位调查。李富春同志还亲自带领一个工作组到北京西城区调查城市工作。中央政治研究室也对天津第一钢厂和天津机床厂做了调查。薄一波同志于5月上旬在北京主持国家经委召集工业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各中央局经委主任,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等11个省市主管工业的党委书记。调查材料和座谈会材料集中说明了当时工业战线存在的问题,形势严峻,迫切要求中央采取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八字方针,扭转困难局面。
 
  早在5月广州会议之前,中央书记处就酝酿要搞一个工业文件。5月20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薄一波同志汇报工业座谈会的情况后,又谈到了搞工业文件的事。这时,《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已发到党内讨论。6月12日,以修改《人民公社六十条》为主要议题的中央工作会议开到最后一天,毛主席在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城市也要搞几十条。接着,6月17日,小平同志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落实主席的指示,正式安排了起草工业条例的工作,确定由薄一波主持此事。鉴于当时钢煤产量下降,李富春提出要由负责同志分头调查,解决重点企业的问题。小平同志同意李富春的意见,认为只有结合调查研究,条例才能搞得出来。
 
  这次书记处会议后,薄一波同志亲自组织一个组到沈阳调查,成员有马洪、梅行、房维中,人民日报社的张沛,还有计委的廖季立等人,在那里一边调查研究,一边起草条例。7月初,草拟出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稿子。这个稿子题为《国营工业企业管理条例》。这时,中央书记处要求早些拿出初稿,以便大家酝酿、讨论、修改。薄一波同志又到哈尔滨、长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改题为《国营工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于7月16日报送中央书记处。7月下旬,薄一波同志等到北戴河,向小平同志作了汇报。
 
  邓小平主持书记处会议讨论及会后的修改
 
  小平同志很重视,说要交书记处讨论,把这个条例确定下来。7月29日,在北戴河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我也被吸收参加。大家认为,现在搞工业管理条例为时尚早,条件不成熟,还是只搞工业企业的管理条例,着重讲企业内部的问题,有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人民公社与企业等外部关系问题,也可以涉及一点,但不在这个文件里解决。我建议在条例中加上一段“序言”。小平同志赞成。
 
  书记处会议之后,指定由我主持序言(定稿称“总则”)的起草和整个条例文字的修改工作。原来参加起草的人,马洪、梅行、房维中和张沛等人,继续参加。还找田家英、胡绳、吴冷西和王力来一起搞“总则”。我们就讨论一章修改一章。经讨论修改,形成一个稿子,题目为“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条例”,共十章六十五条,于8月10日送中央书记处。
 
  我们在对《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讨论、修改的时候,收到几个大区寄来的意见。计委在对国营工业企业做调查研究的时候,大约也给六个大区发了通知,要求他们同样进行国营工业企业调查,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各大区送来的意见中,陶铸那里(中南区)有一条意见很有价值。这条意见说,根据以往的经验,看来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还要坚持,但要增加一个新内容,即:对于党委的意见,如果厂长不赞成,可以请示报告上级,由上级来裁决;在此期间,厂长不同意党委意见,可以暂不执行。我们几个人觉得,这一条对减少由于党委的过分干预而使厂长无法负责,可能会起好作用,可以加进“加强党委对企业的集体领导”这一章里去。大家推我去向小平同志汇报。
 
  我到小平同志那里去的时候,他正在俱乐部打桥牌。我在旁边看着,他问我:“有什么事啊?”我说:“有一点意见,大家让我来向您汇报一下。”我就把情况向他讲了。小平同志这个人处理事情有一种举重若轻的气派。听我讲完,他就说:“看来,也只好如此。”
 
  得到小平同志同意,我们就把这一条写上了。
 
  修改过的稿子印发给了中央书记处诸同志。8月11日起,小平同志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这个条例稿。逐条讨论,边议边改。没有想到,加写上去的关于加强党委对企业的领导那些内容,在讨论时引起轩然大波。有人首先质问:这不是推翻了党委领导的原则吗?这不是复辟一长制吗?这位同志讲完之后,还有好几个人发言。最后,小平同志说:“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一章由我来修改和构思,我先好好考虑一下。
 
  在讨论工业条例的第二次书记处会议上,关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一章,就由小平同志在会上口授,我们记录。在文字上当然没有出现厂长有否决权的字眼。会上,大家听小平同志这么一讲,也就没有什么意见,都表示赞成。
 
  小平同志讲这一章怎么修改,对企业中党委的工作确实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他还指出:党委要把反映群众意见、了解实际情况作为经常工作。党委的经常工作,就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要向上下左右做调查,要进行深入的、系统的、周密的调查研究。通过这些调查研究来考虑党委应该做些什么工作,怎样做工作。对厂里的日常工作,不应过多干预。
 
  按照小平同志口授写成并讨论通过的这一章——“第八章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可以说是小平同志的手笔。这一章共有四条,即第54、55、56、57条,全文如下:
 
  五十四 在企业的生产行政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企业党委对于生产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保证实现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布置的任务。
 
  (2)讨论和决定企业工作中各项重大问题。
 
  (3)检查和督促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对国家计划、上级指示、企业党委决定的执行。
 
  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的指挥,由厂长负责。
 
  五十五 企业生产行政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由企业党委讨论和决定。(1)企业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2)企业的扩建、改建和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案,(3)生产、技术、供销、运输、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4)劳动、工资、奖励、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5)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6)企业主要机构的调整,(7)车间、科室以上行政干部和工程师以上技术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的开除,(8)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9)企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企业党委无权改变国家计划。企业党委的决定,不能同中央决定、指示和企业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布置的任务和下达的指示相抵触。
 
  企业党委对生产、技术、财务、生活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以后,应当由厂长下达,并且由厂长负责组织执行。
 
  五十六 企业党委应当支持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应当认真维护各级的和各方面的责任制。
 
  五十七 车间、工段和专职机构的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团结全体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贯彻执行企业党委员会的决议,贯彻执行厂部的指示、命令。如果对上级行政的决议、指示、命令有不同意见,应当请示企业党委员会处理,不能自行决定。
 
  车间、工段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对本单位生产行政工作的完成,起保证和监督作用。在车间、工段,不应当实行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领导下的车间主任、工段长负责制。
 
  专职机构的党支部委员会的作用,相当于机关党支部委员会的作用。在专职机构中,不应当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科长、室主任负责制。
 
  此外,关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及党委的工作、厂长的权力,在条例的总则和各章中还有明确的规定。如“总则”第6条规定:“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企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第七章“责任制度”中第49条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集中领导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等活动,保证全厂生产有秩序地进行。”第十章“党的工作”中第69条规定:“企业党委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用主要精力和大部分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发现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关键性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毛主席看了《工业七十条》表示满意
 
  北戴河会议一个来月,差不多就是搞这一个条例。8月中旬,在小平同志主持下,经过中央书记处四天会议逐条讨论修改,这个文件已经同最初的面目大不相同了。小平同志很满意。书记处会议后,薄一波又同李雪峰和我一起,将整个文件的文字从头至尾推敲了一遍。
 
  8月15日,邓小平、彭真、李富春、薄一波四人联名向毛主席和政治局常委写了一封信,送上这个《工业条例草案》。这时,文件的名称是《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共70条,故简称《工业七十条》。整个文件前面是“总则”(1—6条),后为十章:第一章,计划管理(7—11条);第二章,技术管理(12—19条);第三章,劳动管理(20—24条);第四章,工资、奖励、生活福利(25—31条);第五章,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32—41条);第六章,协作(42—47条);第七章,责任制度(48—53条);第八章,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54—57条);第九章,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58—61条);第十章,党的工作(62—70条)。
 
  据说,毛主席看了,表示满意,说:我们终究有了一个自己的管理工业的条例,有了我们自己的东西。
 
  8月15日当天,中办就将《工业七十条(草案)》和邓小平、彭真、李富春、薄一波四人的联名信印发给即将参加中央工作会议的各同志,要他们提意见。
 
  庐山会议上的讨论
 
  1961年8月23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庐山开幕。薄一波同志就条例的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它的针对性作了说明。小平同志在讲话时说,这个《工业七十条(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将采用《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办法,会后发下去试行,在试行中再修改。
 
  没有想到,在庐山会议上又引起了风波。上海的柯庆施,还有北京的什么人,在小组会上发难,指责这个条例总结总路线、大跃进的正面经验不够,大搞群众运动不突出,没有提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敢想敢说敢干,对政治是统帅是灵魂阐述不够,对党委领导写得不鲜明,等等。总之,是否定大跃进的成绩,否定群众运动,否定党的一系列正确主张,照这个条例办,就要回到大跃进以前的老路上去了。还有人说了一句很尖刻的话:看来看去,这个条例是刚从苏联回来的人起草的。
 
  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这些议论可能汇报到毛主席那里了。主席就责成彭真主持起草一个执行这个条例的党中央指示,把人家提出的那些问题,大跃进时代的语言,解放思想、群众运动那些话,都写到指示里面去。这样,就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1961年9月15日),通称“工业八条指示”。这八条指示是:一、切实地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二、在工业管理中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三、在全面安排的基础上,抓住中心环节,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四、努力增产日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稳定市场;五、加强经济协作;六、切实整顿企业的管理工作,从“五定”着手,严格实行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七、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八、加强纪律性。仔细看,它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和为试行这个条例而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1961年9月16日)完全是两个调子。
 
  1961年9月16日,彭真同志将指示信和修改后的《工业七十条》报送政治局常委,附信说明:“六个大区的同志已阅,均无意见,认为很好。”17日凌晨,毛主席批示:“指示及总则已阅,很好。”主席和总理审阅时都把原来题目上的“管理”二字圈掉。七十条最后定稿的题目是《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邓小平对庐山讨论的反应
 
  庐山中央工作会议召开的时候,小平同志到朝鲜访问去了。《红旗》是胡绳去参加的,我在北京看家,没有上庐山,马洪、梅行去了庐山,回来一肚子意见。
 
  后来,在酝酿开七千人大会的一次书记处会上,说起上述情况,小平同志才听到那些讨论中很尖锐的话。那句有代表性的话是:看来,这个条例是刚从苏联回来的人起草的。小平同志听了很反感,立即说:“我倒是留过苏,但不是刚从苏联回来的。”
 
  为进一步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和《工业七十条》,有必要开一个政治局扩大会议。当时确定的主题是反对分散主义,强调集中统一。会议的正式名称叫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共中央、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重要厂矿党委及军队的负责干部,共七千多人,习惯称“七千人大会”。
 
  会议的正式文件有三个:一个是《人民公社六十条》;一个是《工业七十条》,会上就发小平同志主持定的那个七十条,小平同志也没有反对;一个是后来定名为《毛泽东同志论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和在两条战线上的斗争》的文件。
 
  《毛泽东同志论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和在两条战线上的斗争》这个文件,是把毛主席1958年以来关于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指示,包括开展两条战线斗争的指示,整理到一起,统一大家的思想。这个文件是由我主持整理的,马洪、梅行等参加,我们把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论十大关系》的要点都编进去了,总共有3万多字。编好之后,陈伯达读改了一遍。他把我们从《论十大关系》中选编的内容删掉了一些。
 
  这个材料先送给邓小平等同志看,没提什么意见。然后送给毛主席,他看了之后,总体上没有提不赞成的意见,但对用这种摘编的方法来表述“十大关系”不赞成,说:哎呀,“十大关系”被你们这样一摘,就变成一些破烂的布条了。就是说,他感到这样一搞,把他的完整的思想肢解了。但他没说不让印发。这份材料还是印了八千份,发给出席七千人大会的同志。
 
  (摘自《百年潮》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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